纳妾即娶妾,纳即入作为妾的女性的婚姻行为。称又填房。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会社中,奴隶主和封建主事实上存的在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纳妾制而民平相反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古妻代对妾生杀予夺,妾就是男主人性的奴,没有财产权,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平等地位,可以被买卖交与换赠送。由于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多妻妾,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婢奴,妾,作为名词,古来称地位贱低者,《尚书传》说:“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礼注》说也:“臣妾,男女贫贱之称。”《战国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注云“男为人臣,女为妾”。《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也时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的娶女子”。《春秋》云:“女为妾人。”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思意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等平的,可以继承分割家产。一夫妻一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于妻,被限制了由自,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遇待好坏全看主人与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