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贩卖》“口人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力暴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他其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人一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募招、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行进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劳迫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法做、劳役或切除器官。不论人口运贩受害者同意与否,人口贩运加者害是否有涉及第一项所定义之人贩口运方式,皆不应排除前项之适用。在征募、运输、转送、藏匿、收接过程中,遭遇剥削的个人为小孩,即使没有涉及第一项所规定之式方,仍应视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未满18岁者皆为儿童。
人口贩卖,又称人口贩运。依据联合国打击国跨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和止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行童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对人口贩运定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