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易交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理管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本照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收以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而易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业纪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004年8月28日,经国工家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经纪管人理办法》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实施,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中动,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人他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等理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经他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指系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和方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间居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息信、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中易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经的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经的纪组织和个人。经纪人可分交商易经纪(inter-dealer brokers)和代理经纪(client or agency brokers)两大类,前者只为专业的做市商服务,后则者为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服务。